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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

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是收费高速公路的一种权益。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收费高速公路的权益包括高速公路收费权、高速公路服务设施经营权、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这三大类。

 当前,很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包括采取BOT方式取得广告经营权的经营管理者和通过收费高速公路权益转让取得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经营管理者)认为,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是依附于高速公路的无形资产,高速公路两侧能设置广告带来广告发布收益的区域,都是因高速公路存在而产生,因此都是其取得的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范围,从而对其他广告发布者进行排斥,达到对高速公路两侧广告经营权的独占,实现经营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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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这类观点也不完全是正确的。理由是: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是一种基于高速公路构筑物自身及高速公路用地这一“物”而产生的用益物权,应当仅限于高速公路(含高速公路附属设施)、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广告的经营,对于高速公路用地以外的区域(含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不属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根据物权法的理论,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人无权对他人合法行使物权进行干预。因此,高速公路用地以外的区域,特别是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不属于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范围。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广告牌进行许可时,若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人以侵害了其广告经营权为由提出异议,应建议其以侵权为由对申请人提其民事诉讼,或者以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违法审批为由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判。

 另外,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权,为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人所有,并不一定为高速公路收费权人所有。根据《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收费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可以与高速公路收费权一并转让,也可以单独进行转让,也可以不转让。与高速公路收费权一并转让的,由具有审批公路收费权权限的审批机关批准。单独转让的,按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执行。不转让的,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由有权转让方所有,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所有。对于国内外经济组织采取“BOT方式”直接投资修建的高速公路,其广告经营权是否归投资者所有,要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中的约定为准。

 凡已经通过合法方式取得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对于广告经营权不得以合作开发、租赁等方式变相进行转让,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于广告经营权范围内设置广告牌的许可上,申请人的资格应仅限于广告经营权人,否则极易带来侵害广告经营权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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